根据宁波市政府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细化入境人员“14+7+7”健康管理措施的通知,2020年12月11日后全部入境来甬人员适用“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期、7天居家健康观察期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
经外市口岸入境且超过28天的来甬人员,经核验满28天后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可结束核查不再跟踪。
经外市口岸入境完成14天集中隔离期但入境不足28天的来甬人员,需按剩余天数完成居家健康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期限以及相应的核酸检测工作。
经外市口岸入境的来甬人员,未满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国际船员有入境地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证明的除外),必须在入甬后立即集中隔离并补足14天隔离期限。
经本市口岸入境但目的地非本市的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离开本市的,健康管理措施按照目的地城市管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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